最後更新日期:2026-09-06
服務條款
第一章 營運者資訊與聯絡方式
本服務由下列營運者提供:
- 營運者:黃老師奇門遁甲諮詢服務(Master Huang),以自然人名義營運
- 網站:https://qimen.life
- 客服電子郵件:support@qimen.life
我們將於開通線上付款之前完成營運主體之登記,並依第十二章之程序更新本章。
第二章 定義
- 本服務:指 QiMen.Life 網站及其奇門遁甲排盤、紀錄與判讀輔助等功能,包含以瀏覽器安裝為應用程式(PWA)之形式使用。
- 我們:指第一章所列之營運者。您:指使用本服務之人。
- 盤局:指您在本服務中起出的一張盤面及其相關紀錄,包含起盤時間、起盤參數、盤面內容,以及您自行填寫的名稱、問測者、所問之事、應期與驗證結果。
- 問測者:指盤局紀錄中「問測者」欄位所記載之對象,可能是您本人,也可能是您以外之他人。
- 您的內容:指您在本服務中輸入、儲存或上傳的一切資料。
第三章 契約之成立與解釋
3.1 您於註冊帳號時勾選同意本條款,本條款即於您與我們之間成立。註冊前您得隨時閱讀本條款全文,並得下載或列印保存。
3.2 本條款之解釋,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3.3 本條款條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章 服務性質與免責聲明
4.1 本服務提供奇門遁甲之排盤與判讀輔助工具。盤面提供理解與思考的參照,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不能取代個人的判斷,也不能取代醫療、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意見。
4.2 本服務不保證任何判讀結果之應驗與否,亦不對您依判讀結果所為之任何決定負責。若您正面臨健康、法律、財務或人身安全上的具體問題,請向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尋求協助。
4.3 前二項為關於本服務性質之說明。本服務網頁上關於服務內容、價格、規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之表示,仍構成契約之一部分,不因前二項而受影響。
第五章 帳號註冊與安全
5.1 您得以電子郵件或第三方社群帳號(Google、LINE)註冊並登入本服務。使用社群登入時,該第三方平台將依其自身之政策向本服務提供您的部分資料,詳見隱私權政策第四章。
5.2 同一自然人不得為規避使用限制或重複領取優惠而註冊多個帳號。
5.3 您應妥善保管您的帳號與登入憑證。若您知悉帳號或憑證遭他人冒用,請立即通知我們;我們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暫停該帳號之後續利用。
5.4 若我們有相當理由懷疑某帳號正被冒用、或正被用於危害本服務或其他使用者,我們得先行暫停該帳號之部分或全部功能,並儘速以電子郵件通知該帳號持有人及其理由。
5.5 我們依本條款所為之個別通知,寄至您帳號所登記之電子郵件地址即生效力。請保持該信箱可正常收信;若您變更電子郵件地址,請於帳號設定頁更新。
第六章 使用者內容與第三人資料
6.1 您在本服務中建立的盤局紀錄,包括名稱、問測者、所問之事、應期與備註,其內容由您決定並由您輸入,本服務不介入其內容。
6.2 若您輸入的內容涉及您以外之他人,就該他人之個人資料而言,我們的定位是:您為蒐集者,本服務為受您委託之處理者。本服務僅依您的指示保管與呈現該等內容,不會為本服務自身之目的加以分析、利用或提供予第三人,不會將您的內容用於模型訓練、跨使用者分析或廣告投放。前開限制之例外情形,以隱私權政策第五章所列者為限。
無論該定位在法律上如何被評價,本服務都提供第十三章 13.2 所定的第三人申訴管道,且不因該定位而減損您或該第三人依法所享有之任何權利。
6.3 您應確認:就您輸入的他人資料,您已依適用法令履行必要之告知並取得同意,或已將內容處理至無從識別特定個人之程度。我們建議您以代稱記錄他人(例如「A 君」「張先生」),並避免輸入姓名、聯絡方式、病名、案件編號或其他可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
6.4 本服務不適合用於記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請勿於本服務中輸入此類資料。
6.5 您得隨時刪除您所建立的任何一筆盤局紀錄。刪除後,我們將自運作中的系統立即移除該筆紀錄。該紀錄可能於我們資料庫供應商的每日自動備份中短暫留存;依我們目前使用的方案,備份保留最近 7 日,逾期即隨輪替失效。
第七章 目前的服務範圍與費用
7.1 本服務目前免費提供,未開放付費訂閱,亦無任何扣款機制。我們目前不會、也無法向您收取任何費用。
7.2 完成註冊並通過驗證後,您即取得為期 7 日的完整功能權益。此權益無需提供信用卡,也不會轉為任何付費方案。
7.3 7 日屆滿後,您仍得繼續登入、瀏覽、匯出與刪除您既有的盤局紀錄,但部分進階功能將受限。
7.4 網站上所顯示之方案價格為未來方案之預告。在付費功能開放前,該等價格不生收費之效力。
7.5 我們開放付費功能前,將依第十二章之程序公告並個別通知,並就價格、計費週期、自動續約、解除與退費另訂條款;該等條款須經您明示同意後始對您生效。我們不會以預設勾選或隱藏方式取得您對任何扣款的同意。
第八章 合理使用與禁止行為
8.1 您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
- 以自動化程式大量擷取本服務之內容或介面(本服務未提供公開 API;如有整合需求,請與我們聯絡)
- 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反編譯,或試圖取得原始碼
- 未經我們書面同意,將本服務或其產出轉售、轉授權或作為您自身付費服務之基礎設施
- 註冊多個帳號以規避使用限制或重複領取優惠
- 上傳惡意程式,或以任何方式危害本服務或其他使用者之系統安全
- 於本服務中輸入侵害他人權利之內容
8.2 若您違反前項,我們得依情節輕重限制、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除有立即危害之情形外,我們將先以電子郵件通知您並給予合理之改正期間。
8.3 供您個人使用之合理範圍內的手動操作、資料匯出與紀錄備份,不屬於 8.1 第 1 款所指之大量擷取。
第九章 智慧財產權
9.1 本服務之排盤引擎、演算規則實作、介面設計、視覺元素、文案與說明內容,其權利歸屬於我們或授權我們使用之人。本服務之名稱、標識與品牌識別,未經我們同意不得使用。
9.2 您的內容之權利歸您所有。您僅授予我們為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有限授權——包括儲存、傳輸、於您的介面上呈現、依您的要求匯出——除此之外,我們不取得任何權利。此授權於您刪除該內容或刪除帳號時終止。
9.3 奇門遁甲之學理與傳統典籍屬公共領域,本服務不就其學理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章 服務可用性、變更與帳號刪除
10.1 我們將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提供本服務。本服務不保證絕對不中斷;定期維護將儘可能於低使用時段進行並事先公告,緊急維護得不經事先公告,但我們將於服務內儘速說明。
10.2 我們不會任意終止或解除與您之間的契約。若我們決定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將於預定終止日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及服務內通知個別告知,並於該期間內持續提供資料匯出功能。我們不預先免除因終止或解除契約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10.3 您得隨時刪除您的帳號,功能位於帳號設定頁。刪除為立即且不可復原之操作,將一併刪除您的個人資料與全部盤局紀錄;執行前本服務將要求您輸入確認文字並重新驗證身分。刪除之範圍、保留之項目與其理由,詳見隱私權政策第十一章。
10.4 為避免您在刪除前遺失資料,本服務提供資料匯出功能,可下載您的個人資料與全部盤局紀錄之 JSON 檔案。本服務不提供帳號刪除後的復原,請於刪除前先行匯出。
第十一章 責任限制
11.1 我們就本服務之提供,僅於故意或過失致您受有損害時,依法負賠償責任。下列情形不在我們的責任範圍內:
- 因您未妥善保管帳號憑證所致之損害
- 因您輸入的內容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爭議
- 因您依判讀結果所為之決定及其後果(見第四章)
- 因不可歸責於我們之第三方服務中斷、天災、戰爭、法令變更等事由
11.2 本章不適用於下列情形,於下列情形我們仍依法負全部責任:我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人身損害(生命、身體、健康);法律規定不得預先限制或免除責任之其他情形。
11.3 本章之限制不影響您依《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享有之權利。
第十二章 條款變更
12.1 本條款之修改,我們將於預定生效日 30 日前,以電子郵件及服務內通知向您個別告知,並同時公告修改後之全文與差異摘要。我們不會以僅在網站上公告的方式變更本條款。
12.2 若您不同意修改後之條款,得於生效日前通知我們終止契約。您亦得於終止前匯出您的全部資料。若您於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12.3 涉及您權利義務之實質變更,我們將要求您重新確認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在您完成重新確認之前,您仍可登入、瀏覽、匯出與刪除既有資料,但不得儲存新的盤局。
12.4 前項所稱實質變更,指下列任一情形——此定義於本條款生效時即已確定,不由我們事後認定:
- 新增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新增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 新增個人資料之跨境接受國
- 延長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
- 限縮您依本條款或法令所享有之權利
- 開始收費,或變更價格、計費方式或自動續訂條件
- 變更責任分配
不屬於前列情形者(例如錯字修正、排版調整、聯絡資訊更新、法規條號更新)為非實質變更,我們將於變更後以服務內通知告知,不另行取得同意。
第十三章 消費爭議處理
13.1 若您對本服務有任何疑問、申訴或爭議,請寄至 support@qimen.life。我們將儘速回覆,通常於 7 個工作日內;涉及個人資料權利行使者,依隱私權政策第十一章所載之法定期限辦理。
13.2 若您是被他人記錄在本服務中的當事人(例如您的姓名被某位使用者填入其盤局的「問測者」欄),並希望查詢或請求刪除相關內容,亦請以前項方式與我們聯絡。由於該等內容之蒐集者為該使用者而非我們(見 6.2),我們將在不揭露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的前提下協助您與該筆紀錄的建立者聯繫,並於確認後配合處理。我們將於收受後 7 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進度。
13.3 若協商未能解決,您得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撥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亦得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44 條之程序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
第十四章 準據法與管轄
14.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繁體中文版為正本。其他語言之版本僅供參考,有歧異時以繁體中文正本為準。本服務的法律文件頁面停用自動繁簡字形轉換。
14.2 本條款不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起訴;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就小額訴訟向您住所地之法院起訴。本條款不排除、不限制上述任一管道。
14.3 本條款之任一條文經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者,不影響其餘條文之效力。